(2010)台三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基才与陈曾(增)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基才,陈曾(增)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20号原告:陈基才,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507120776,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杨井巷42号。被告:陈曾(增)捧,农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岭里村1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基才与被告陈曾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基才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基才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所讼争之债已消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基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基才负担。审判员 顾安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楼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