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胡俊清、段诚花诉胡家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清,段诚花,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胡俊清,男,1970年5月2日生。原告段诚花,女,1971年10月2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西,西安市未央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胡家村二组)。负责人吕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胡孟善,男,1940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二组村民,住该村二组123号。身份证号610402194009276991。委托代理人赵菊娃,女,1947年6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二组村民,住该村二组115号。身份证号61040219470615700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清、段诚花诉被告胡家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清、段诚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俊清、段诚花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