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商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缝纫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缝纫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商初字第1669号原告:张家港××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路。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被告:宁波××缝纫机械厂,住所地:宁波市××杨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家港××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缝纫机械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宁波××缝纫机械厂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缝纫机械厂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 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励德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