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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傅树梁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树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415号罪犯傅树梁,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花园**号***室,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了(2006)甬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树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196000元。该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地于2006年12月15日以(2006)甬刑终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傅树梁违法所得196000元予以追缴;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傅树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被告人傅树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17日,本院地区一体化以(2008)甬刑执字第21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树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树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获记功、优秀学员奖励;2009年获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树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树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