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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虞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军,虞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刘昌军,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新坝村4组13号。被告:虞香兰,里街道陶店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军与被告虞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军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军以被告虞香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