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虞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军,虞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83号原告:刘昌军,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新坝村4组13号。被告:虞香兰,里街道陶店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军与被告虞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军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军以被告虞香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