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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石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54-2号原告:黄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杨之山村房屋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5万元额度内),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杨之山村房屋(地号为395-7)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5万元额度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