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某某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宁海县某某。代表人,叶某某。上诉人宁海县某某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甬宁桥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宁海县某某上诉称:由于上诉人是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土地购买款,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实质的交易,被上诉人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村村民委员会、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村经济合作社理应将该笔款项返还,如不返还,则为不当得利。在本案中,上诉人并没有要求追究非法转让土地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双方的纠纷还是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为购买土地于2007年7月17日向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了购买土地款411000元。2007年8月23日,上诉人与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但两被上诉人未如约将土地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土地购买款411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海县人民法院(2010)甬宁桥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宁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