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吉祥与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祥,俞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704-1号原告:徐吉祥,0203195511200012),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尹江二村20幢92号。被告:俞赛,1983年月12日出生5198307128625),汉族,原住象山县高塘岛乡纱帽绿村2组25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东湖花园)116号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祥与被告俞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祥于2010年7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俞赛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俞赛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