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有限公司,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318号申请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盘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10)10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科×公司称,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2008年9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1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技术开发人员,其负责的技术项目没有开发完成擅自离职的,需赔偿申请人为该项目投入的开发费用。双方在劳动合同附则中约定:如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等,否则除承担合同相关义务外,还需另赔偿申请人损失(以被申请人3个月工资总额计)。2008年10月7日,被申请人签署《开发计划书》,负责开发220V10A风冷式电力模块项目。2009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在未提前通知申请人、也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不来公司上班,置其负责的技术开发项目于不顾,擅自离职。因没有办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致使该项目的开发无法进行,给申请人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裁决庭对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4000元的事实未予审查,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观澜仲裁庭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综上所述,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现被申请人擅自离职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被申请人盘某某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科×公司诉称双方签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盘某某的擅自离职致公司项目的开发无法进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仲裁委并未对此事实予以审查,此项申请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裁决科×公司支付盘某某2009年3月1日至3月22日的工资5677.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科×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旬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