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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公司,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0号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被申请人尹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的深龙岗劳仲案字(2010)9号-1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