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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毛海英与石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英,石佩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毛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2061446),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石佩珠,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海英与被告石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海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陪审员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