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毛海英与石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海英,石佩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毛海英(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2061446),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石佩珠,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海英与被告石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海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陪审员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