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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街15号。法定代表人郑万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对被告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