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海宁市××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海宁市××刷××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海宁市××刷××司,×小××气门嘴厂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海宁市××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