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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海宁市××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海宁市××刷××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海宁市××刷××司,×小××气门嘴厂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海宁市××刷××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