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4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 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字(2009)第K490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回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三×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王 晋 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