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21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案件名称
刘国成、邢青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国成;邢青芳;时前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212执146号之一申请人刘国成,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邢青芳,女,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时前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生,住址同上。关于刘国成与刑青芳、时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刑青芳、时前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国成欠款90803.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刑青芳、时前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3500元,现已扣划并交付给申请人刘国成。别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查封被执行人时前进名下豫B×××××号车档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刑青芳、时前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国成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合义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人民陪审员 张道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荣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