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告:赵××。被告: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倪建双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祥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