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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告:赵××。被告: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倪建双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祥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