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油墨公司与任洪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油墨公司,任洪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鑫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成。被告任洪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诉被告任洪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油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油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油墨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路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