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95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晓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