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与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790号原告: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中路滨港花园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会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茂林,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按受理通知书规定预缴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视为对本案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