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俊青、范久伶等与刘俊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青,范久伶,刘俊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刘俊青,农民。原告范久伶,农民。被告刘俊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青、范久伶与被告刘俊山生命权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青、范久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杨义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