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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俊青、范久伶等与刘俊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青,范久伶,刘俊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刘俊青,农民。原告范久伶,农民。被告刘俊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青、范久伶与被告刘俊山生命权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青、范久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杨义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