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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楼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楼志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智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18号。法定代表人:楼培林。被告:楼志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路西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楼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受理费6123元,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也不提出申请缓期缴纳。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至今没有交纳,应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原告浙江智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森峰建设有限公司、楼志坚买卖合同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傅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