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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天执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沙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彦长沙市大令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沙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刘彦,长沙市大令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天执字第579-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沙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彦,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大令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沙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彦长沙市大令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1)天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强制执行回部分案款后,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81565元,诉讼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109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燕已更名为刘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彦、长沙市大令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4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