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为与被告与杭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为与被告,杭州××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963号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惠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许某某。被告:杭州××医院,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储某。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为与被告杭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宓旭庆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年度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药品质量、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及合同履行地均做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提供药品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09年5月4日,原告发询证函给被告,与被告确认截至2009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222021.75元货款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22021.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审理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200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日签订年度买卖协议,在协议中对于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等均作了相关约定。2、2009年原告发给被告的企业询证函一份,证明根据双方询证函确认,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222021.75元。被告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查,符合证据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在2009年5月4日已确认欠原告货款222021.75元,对该款项,被告应予以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2021.7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货款222021.7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回原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药××药××司案件受理费的一半计2315元;剩余231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杭州××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