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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高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吕雅琼-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