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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事,因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如果确实违反合同条款,本案也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更何况是原告先违反合同,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来看,原、被告在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了由甲方管辖地浙江海盐法院管辖,故本院以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地海盐来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管辖权异议)1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金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