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王成爱与王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成爱;王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成爱,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兆春,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王乐忠,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佃春,男,1957年7月27日生,汉族,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爱与被告王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爱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