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洛南法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冀书民与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书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洛南法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冀书民,男,生于1955年9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原告冀书民与被告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冀书民以其欲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冀书民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书民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书民负担。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于济生人民陪审员 闵增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段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