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陕西汉唐医院诉被告朱胤龙、李宇、赵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汉唐医院,朱胤龙,李宇,赵林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107号原告陕西汉唐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朱胤龙,该院院长被告朱胤龙,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宇,男。被告赵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唐医院诉被告朱胤龙、李宇、赵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唐医院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唐医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汉唐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汉唐医院承担1797元。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