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晨,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西安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土门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凌晨,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宗起、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中路462号1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王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土门店(以下简称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梁日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晨诉被告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宗旭、徐妮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其入住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7月16日9时左右,原告在房间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滑致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为股骨骨折。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在预交了5300元的医疗费用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834元、误工费12000元、陪护费9000元、交通费1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700元,共计46961元;2、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人身受损害一事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对其起诉为错误之诉,其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保留因原告的错误起诉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名誉补偿费等共计20000元的追偿权利。被告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辩称,原告凌晨入住其酒店期间人身受损害一事属实,但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因为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不小心滑倒所致,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并且在事发当日,被告酒店房间的卫生间防滑措施完备,内外都有防滑垫且标有警示标语,符合酒店业相关行业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被告在事发后也尽了快速积极的救治义务,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加重。因此,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原告入住西安如家快捷酒店土门店。西安如家快捷酒店土门店系第一被告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的连锁酒店。次日早上9:00,原告在入住房间的卫生间洗澡时因隔水板坷拌且地滑而摔倒受伤,后被送至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为股骨骨折。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共产生如下费用:1、医疗费18834元;2、误工费,原告系江西省赣州市赣州永基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工资为每月2000元,以误工三个月计算为宜,合计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9天,每天以30元计算为宜,合计570元。以上费用,被告已预付了5300元,在赔付时应予扣除。另查,医嘱证明并未要求原告病情需要护理和增加营养;原告请求的交通费1157元,系其住院期间亲属来陕探望的交通费,并非原告治疗伤病的花费。再查,被告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所提供其客房卫生间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非事发当日之照片。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在被告如家酒店土门店入住的房卡、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被告提供酒店内室图片、给予原告治疗费用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明细清单、收款收据、工资表、股东决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凌晨在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入住,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对凌晨应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在原告凌晨入住的房间卫生间内虽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滑垫,但被告酒店卫生间洗澡间的隔水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凌晨在洗澡时因隔水板过高滑倒致伤,对此被告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应对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同时凌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如家酒店土门店消费期间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洗澡地滑系一般的生活常识,而原告凌晨在洗澡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摔倒致伤,其在此次事故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此,根据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之程度,原告凌晨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西安如家快捷酒店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请求,因交通费系原告亲属探望其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原告治疗伤病的必要花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亦没有相关医嘱对应,本院依法均不予支持。另根据原告受伤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评价,本次事故尚不足以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西安如家酒店土门店作为分公司,其总公司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土门店赔付凌晨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1300.4元、误工费3600元、伙食补助费228元,共计15128.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300元,西安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土门店实际赔付给凌晨共计9828.4元;二、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三、驳回凌晨要求西安如家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土门店、上海如家管理酒店有限公司赔付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保建审判员 姚恒球审判员 张文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思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