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沈甲、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沈甲,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35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沈甲。被告:沈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沈甲、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3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甲、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姚某某诉称,2009年1月21日,被告沈甲向原告姚某某借款50000元,由被告沈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3月21日,并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付款。故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沈甲返还借款50000,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5.31%)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沈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原件),证明2009年1月21日,被告沈甲向原告姚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3月2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则以借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沈某及沈乙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原件),证明原告姚某某为该笔借款委托浙江国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诉讼,2010年3月22日支付律师费2000元。被告沈甲、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在二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月21日,被告沈甲向原告姚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3月2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沈甲逾期还款则以借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沈某及沈乙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二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合同关系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沈甲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否则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沈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应以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为限,故对其要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沈某对被告沈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被告沈甲、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茅益东审 判 员 朱 英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莹莹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80201040001137,开户银行:农行嘉兴中山支行中西分理处。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如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可汇入海宁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宁市支行,账号12×××900254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