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谷××与仙溪镇××××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仙溪镇××××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58-2号原告:谷××。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仙溪镇××××会,住所地:乐清市××地××王村。负责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仙溪镇××××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10元,由原告谷××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