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秀萍与烟台相殷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萍,烟台相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萍,工人。被执行人烟台相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808号。法定代表人:李相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秀萍与被执行人烟台相殷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931元及案件受理费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