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万国民、朱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万国民,朱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陈小龙,百官街道横街西园3幢306室。身份代码:330622195408210010。委托代理人季洁,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国民,百官街道藕坊路359号5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5609240013。被告朱兰忠,百官街道藕坊路359号501室。身份代码:3302219561122002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万国民、朱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龙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国民、朱兰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龙撤回对被告万国民、朱兰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9元,依法减半收取245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灿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