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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652号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915-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瑞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攀越,(身份证号码为330226198009160017),汉族,系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园丁新村10幢202室。被告: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固城镇人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环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计3290元,由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