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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素梅、罗素琼等与张建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梅,罗素琼,罗功晏,张建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589-1号原告:罗素梅。原告:罗素琼。原告:罗功晏。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宝焕,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浩。委托代理人:芦建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439-441号。代表人:叶学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称发,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素梅、罗素琼、罗功晏诉被告张建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有利案件的执行,决定对被告张建浩在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预付赔偿款予以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建浩在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尚余预付赔偿款予以限制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