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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国奶与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奶,张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李国奶。被告张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奶与被告张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