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傅××、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傅××,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4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聂××。委托代理人:詹××。被告傅××。被告施××。原告陈××诉被告傅××、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施××已归还部分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原告陈××诉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陈文正代理审判员 周 煜人民陪审员 朱友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