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正良与方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良,方夏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陈正良,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550号。委托代理人: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夏清,市横峰街道下叶村西岸8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良与被告方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良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夏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陈正良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