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邹义华与潘志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义华,潘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邹义华被执行人:潘志维本院在执行邹义华与潘志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志维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义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潘志维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1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