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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杭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秋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宁波杭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秋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纪学,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杭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被执行人:胡秋素。本院在执行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宁波杭湾机械有限公司、胡秋素保证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杭湾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业,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秋素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杭湾机械有限公司、胡秋素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0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