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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童胜亮与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胜亮,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童胜亮。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负责人:宋其云,厂长。本院在执行童胜亮与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恒飞轴承厂系由宋其云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负责人宋其云现下落不明,宋其云名下有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的二间半二层楼房。本院另案正在处理宋其云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的二间半二层楼房的西首二间二层楼房,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可在宋其云房产处分后一并参与分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9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