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孟繁琴与严微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琴,严微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73号原告:孟繁琴,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夏家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微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现住北京市海滨区。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琴诉严微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繁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魏金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