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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秋芬与王炳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秋芬,王炳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68-2号申请执行人:林秋芬。被执行人:王炳义。被执行人:王炳义,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兴路***弄*号。身份证号:3303211959********。申请执行人林秋芬与被执行人王炳义、王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炳义(身份证号:××)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兴路房产(所有权证号:105282)进行了查封。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王炳义、王炳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王炳义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兴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05282)适宜处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6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