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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再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纸××彩印有限公与浙江××、竺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竺某某,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再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一审被申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一审被申诉人):浙江××纸××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胡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一审被申诉人):竺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一审申诉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一审被申诉人):郑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纸××彩印有限公司、竺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抗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浙江××纸××彩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抗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应秀良审 判 员  金 峰代理审判员  王思维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