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辛永与熊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永,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辛永,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辛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2600元,执行费6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熊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6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熊卫银行存款48743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