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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龚某某民与吴某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龚某某民,吴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676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和被告吴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10年1月19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曹某某担保。后经催讨,被告无理拒付。原告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某、张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5分计算,从2010年2月4日算至2010年5月19日止,以后另计),合计132275元,被告曹某某与龚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谢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谢某某借款130000元,并由曹某某担保之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用以证明吴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与龚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某某辩称,我向谢某某借款130000元是事实,但去年年底已归还过曹某某20000元。借款应该归还,要求在三个月内还清。被告吴某某未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曹某某辩称,我为吴某某向谢某某借款130000元担保是事实,但借款应该由吴某某归还,我无能力归还。之前吴丽嫦某某向我借款20000元,而我这20000元是向谢某某的,还有一条项链作抵押的,吴某某这20000元是替其弟弟还我的,不是归还谢某某这130000元的。被告曹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龚某某辩称,我没有为借款担保,不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龚某某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吴某某、曹某某对其无异议。经审核,其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某与龚某某分别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9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谢某某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期15天,借款由曹某某担保。到期后被告均分文未还。现原告提起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吴某某尚欠谢某某借款1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曹某某自愿为其借款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是曹某某个人行为,龚某某也非担保借款的受益人,其不应与曹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率,应视为不计息,原告谢某某要求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讼争的借款系吴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借款应由吴某某夫妻共同偿还。吴某某主张已归还谢某某20000元,证据不足。被告张某某、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某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从2010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曹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某某要求被告龚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为1473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643元,由被告吴某某、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