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知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海阁网络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市海阁网络会所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99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海阁网络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林元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爱雪,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海阁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海阁网络会所达成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