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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国平与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平,王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龚国平,经商,稠江街道新村村63号。被告王晓明,农民,市佛堂镇石壁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国平诉被告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国平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