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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怀静与舟山市华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静,舟山市华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78号原告刘怀静,1972年7月24日,市西城区宝塔街03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夏立艇,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华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仓街道兴舟大道591号。法定代表人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静诉被告舟山市华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怀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