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骆××。委托代理人:褚××。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609元,由原告骆××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